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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与何惠欢、黄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初28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惠欢,黄炽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487号原告:何惠欢,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黄炽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徐强。原告何惠欢与被告黄炽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毛长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惠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惠欢负担。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裕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