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红飞、欧家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飞,欧家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飞,男,1989年3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被执行人欧家希,男,1988年4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张红飞与被执行人欧家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欧家希支付货车股权转让金18000元债务款11000元及转让逾期付款利息720元共计2972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红飞。受理费325元、执行��34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欧家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员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