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天天向上便利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天天向上便利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007号原告: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1363、1364、1365号。负责人:黄小喜,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天向上便利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258号现代商贸城3栋301。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原告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天天向上便利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格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