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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通市港闸区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黎晓卫、董建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港闸区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黎晓卫,董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异23号案外人:南通崇川江海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城山路10号701室。法定代表人:杨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玲、张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美丽华广场9幢17层,组织机构代码68717159-3。法定代表人:洪福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黎晓卫,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被执行人:董建波,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南通市港闸区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黎晓卫、董建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南通崇川江海石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南通崇川江海石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通崇川江海石油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崇川江海石油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