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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清明诉陈来顺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明,陈来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129号原告:陈清明,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平原县。被告:陈来顺,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住平原县。原告陈清明诉被告陈来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清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清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清明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