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清明诉陈来顺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明,陈来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129号原告:陈清明,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平原县。被告:陈来顺,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住平原县。原告陈清明诉被告陈来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清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清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清明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