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兆强与白洪伟、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兆强,白洪伟,付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091号原告:范兆强,男。被告:白洪伟,男。被告:付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兆强与被告白洪伟、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兆强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兆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范兆强负担。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