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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兆强与白洪伟、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兆强,白洪伟,付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091号原告:范兆强,男。被告:白洪伟,男。被告:付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兆强与被告白洪伟、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兆强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兆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范兆强负担。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