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现坤、陈迷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现坤,陈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149号申请人:赵现坤,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陈迷光,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赵现坤申请执行陈迷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