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小强与张保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95号张保国曹小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小强与被执行人张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张保国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曹小强货款181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曹小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张保国银行存款8600元,其余执行款9883元为张保国自动履行(含执行费170元)。执行款18313元已兑付曹小强,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95号曹小强与张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