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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霞与被执行人沈文访、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55号张霞、沈文访、龙波:申请执行人张霞与被执行人沈文访、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文访、龙波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文访、龙波已偿还申请人张霞借款20000元及利息337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5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26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