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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发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2民初610号原告: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华龙北路壮乡苗岭和居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中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发萍,女,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址现住砚山县江那镇,现住砚山县。原告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发萍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援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