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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胡罡、宜昌形成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波,胡罡,宜昌形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波,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胡罡,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形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73号。法定代表人胡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仲调字第251号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海波与被执行人宜昌形成服饰有限公司、胡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未查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调字第25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