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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更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荣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荣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36号罪犯张荣勇,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苗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隆昌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张荣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未履行罚金刑,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荣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荣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以该犯未履行罚金刑为由,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荣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 慧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王燨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