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执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维宗与被申请人建平县恒亿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宗,建平县恒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184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宗,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建平县沙海镇马杖子村*组***号。被执行人:建平县恒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沙海镇沙海村。法定代表人:刘永军,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维宗与被执行人建平县恒亿矿业有限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辽宁省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16)63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3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