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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艳,刘超,刘允和,杨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218号原告:刘红艳,女,涡阳县人。被告:刘超,男,涡阳县人。第三人:刘允和,男,涡阳县人。第三人:杨兰英,女,涡阳县人。原告刘红艳诉被告刘超、刘允和、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艳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红艳负担。审 判 长  刘继业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