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艳,刘超,刘允和,杨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218号原告:刘红艳,女,涡阳县人。被告:刘超,男,涡阳县人。第三人:刘允和,男,涡阳县人。第三人:杨兰英,女,涡阳县人。原告刘红艳诉被告刘超、刘允和、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艳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红艳负担。审 判 长 刘继业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