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聪与孙玉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308号原告李聪。被告孙玉实。本院在审理李聪诉孙玉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聪撤回起诉。审判员 时 丽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苓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