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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聪与孙玉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308号原告李聪。被告孙玉实。本院在审理李聪诉孙玉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聪撤回起诉。审判员 时  丽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苓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