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活明与卢军林、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活明,卢军林,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民初783号原告:谢活明,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育英、邓飞霞,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卢军林,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兰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斌。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谢活明与被告卢军林、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活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育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谢活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卢军林立即向谢活明返还款项177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卢军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卢军林、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系东风汽车在福州地区授权的经销商,卢军林系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的管理人员。在2011年期间,谢活明经卢军林联系向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东风牌汽车25辆,并签订了相应购销合同。车辆购买后,谢活明陆续向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款。期间,卢军林以代收车款为由,让谢活明向卢军林指定账户支付2655000元车款,但卢军林仅支付给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880000元,并以双方存在其他业务为由扣留剩余1775000元款项。由于卢军林收款后没有将款项全部用于支付购车用途,也未告知融资租赁钱款支付情况,以致谢活明对外产生负债涉诉,严重损害了谢活明合法权益。谢活明在获知情况后,多次要求卢军林返还该款项,但卢军林均不予以答复处理。卢军林不将谢活明款项返还的行为,损害谢活明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返还该款项及支付利息责任。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卢军林的工作单位,卢军林利用其工作身份收取款项,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应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卢军林、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本案25台车辆,其中谢活明直接向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车辆10台,剩余15台车辆,是向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的车辆(7台车辆的承租人为谢活明,8台车辆的承租人为郑志镪,谢活明对郑志镪支付租金承担连带责任)。融资租赁车辆合同履行时,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代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收取过款项。第二,除本案25台车辆外,2012年12月15日谢活明还与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另外一份《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编号:1210),谢活明另外向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60台车辆,谢活明应支付给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60台车辆的购车款为2370万元。本案卢军林为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谢活明所主张的177.5万元卢军林收到后,已支付给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177.5万元系谢活明应支付给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60台车辆的购车款。卢军林收取谢活明177.5万元有合法依据,没有构成不当得利,同时,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谢活明向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25辆车(其中15辆向东风汽车财物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该25辆车均通过卢军林办理相关手续,谢活明向卢军林指定账户支付2655000元,卢军林向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880000元,25辆车的费用均已支付完毕。后谢活明再次向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60辆车,委托卢军林办理相关事宜。本案在审理中,福州市昶达汽车有限公司确认收到卢军林再次支付的177.5万元,卢军林主张该177.5万元系其代谢活明办理60台购车相关事宜。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且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谢活明确认其先后委托卢军林向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10辆车以及60辆车,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确认收到2650000元,谢活明委托卢军林办理购车,其支付的2650000元是否有结余,谢活明与卢军林应进行结算。谢活明主张卢军林不当得利177.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谢活明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417元,由谢活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仲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程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燕圆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