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3民初2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与宋金朋、林凤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宋金朋,林凤会,袁秀伟,李兆梅,李善兰,路来朋,李卫平,王小云,王燕,张宝钢,孙镇,牛雅楠,张孝伟,顾维维,王义强,天津集俊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集达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118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08303576。负责人:陆旭东,行长。被告:宋金朋,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被告:林凤会,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被告:袁秀伟,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兆梅,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善兰,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路来朋,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李卫平,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小云,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燕,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张宝钢,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孙镇,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牛雅楠,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孝伟,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顾维维,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义强,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集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1号501-13,组织机构代码06689051-X。法定代表人:王义强。被告:天津市集达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纬路9号财智大厦307-D3,组织机构代码06403394-4。法定代表人: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诉被告宋金朋、林凤会、袁秀伟、李兆梅、李善兰、路来朋、李卫平、王小云、王燕、张宝钢、孙镇、牛雅楠、张孝伟、顾维维、王义强、天津集俊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集达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现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自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萍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