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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王艳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王艳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窑镇碧桂园写字楼西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庆,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秋,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艳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红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