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何士贵、何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何士贵,何宏,何士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迁荣军被申请执行人何士贵,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何宏,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何士松,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1306号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何士贵、何宏、何士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8699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何士贵、何宏、何士松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付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