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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孙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孙惠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东段899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惠萍,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付会,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惠萍丈夫。上诉人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姬于卫审判员  赵旭安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二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