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瑞朋、郧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瑞朋,郧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郧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7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瑞朋,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郧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涧池乡大竹扒村。法定代表人廖明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郧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城隍路52号。主要负责人:王明生,该中心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瑞朋、郧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郧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郧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撤销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