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裴旭光与秦振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旭光,秦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47号申请执行人:裴旭光,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韩村人。被执行人:秦振虎,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壶关县百尺镇西牢村人。裴旭光与秦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427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振虎银行帐户存款70588.11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1554元、执行费8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