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刘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刘文伟,陈茂昌,韦富才,黄某,郑海秀,钦州市汇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家新,广西汇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15号。代表人:姚华兴,该分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刘文伟,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陈茂昌,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韦富才,男,1988年4月10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郑海秀,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钦州市汇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海湾东大街南面、市汽车南站往钦州方向南面约200米。法定代理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以上六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家新,身份信息同被执行人黄家新。被执行人:黄家新,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广西汇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东大街19号奥林名城8号楼1002、1003室。法定代表人:黄家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刘文伟、陈茂昌、韦富才、黄家新、黄某、郑海秀、钦州市汇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汇航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家新的房产已被钦北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李代峰、黄某已被本院另案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文伟、陈茂昌、韦富才、黄家新、黄某、郑海秀、钦州市汇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汇航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签字确认且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802执4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33227元及相应利息(含诉讼费15527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930元)、执行费15732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新星审判员 黄汉萍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