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与迟永恒行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07号移送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迟永恒,男,住长春市经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迟永恒信用卡诈骗罪等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本院的(2016)吉0104刑初1007号刑事判决判处罚金2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籍,但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迟永恒名下有房产,但本案标的过小,无法处置;无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刑初100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