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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4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沈冬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冬,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吴善标,王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冬。委托代理人:孔军,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西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林,该公司法务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政府东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吴善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善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华,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冬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善标、王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祝 杰审判员 崔金城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