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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段志勤、余耀义与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志勤,余耀义,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段志勤,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黄丹,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余耀义,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代理人:黄丹,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小南路(炮竹厂第一幢二楼251室自编)。法定代表人:俞直海。原告段志勤、余耀义诉被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1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前向段志勤、余耀义支付98900元;二、案件受理费1376.5元,由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负担,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迳付给段志勤、余耀义。2017年1月9日,段志勤、余耀义以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2726.9元,本案执行费1591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5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旭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