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亿佳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恢9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佳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建明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恢复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吉首市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3)吉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由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亿佳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货款886830.1元并承担受理费1517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即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用其54度老酒鬼2877瓶按每瓶370元价格抵偿所欠深圳市亿佳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全部债务1059391.1元(含利息),且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1269元由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亿佳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3)吉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