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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对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401号起诉人: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2017年6月15日,���院收到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陶永斌向起诉人支付物业费2868.37元及利息430.26元;2.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陶永斌承担。事实和理由:陶永斌购买万龙第五城小区房屋,并与起诉人签订《前期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经多次沟通并催缴,仍拒绝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在起诉时未提供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材料,经本院限期补充仍未提供,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