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双磊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六骏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双磊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六骏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企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双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工业区二环路3号G1座。法定代表人:钟招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洪,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六骏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细海工业区9-1号地F东205。法定代表人:麦建英。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龙涌口聚龙村83号首层之一。法定代表人:钟招云。上诉人佛山市双磊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六骏轩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3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如因买卖交易发生争议,交由案涉货物的出产地法院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上诉观点,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