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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莱芜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新泰市大潮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新泰市大潮物流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254号原告:莱芜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韩振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笃,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新泰市大潮物流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府前街与发展大道交汇处花卉市场北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平、张晶,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新泰市大潮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莱芜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