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拥州、李方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拥州,李方只,杨四安,梁岩晨,孟庆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539号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龙,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女,汉族。被告:史拥州,男,汉族。被告:李方只,女,汉族。被告:杨四安,男,汉族。被告:梁岩晨,男,汉族。被告:孟庆海,男,汉族。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拥州、李方只、杨四安、梁岩晨、孟庆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计245.50元,由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伟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文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