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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玉林与朱方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林,朱方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756号原告刘玉林,男,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出生,土家族,现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朱方建,男,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林诉被告朱方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林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受。审判员  王海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