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玉林与朱方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林,朱方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756号原告刘玉林,男,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出生,土家族,现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朱方建,男,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林诉被告朱方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林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受。审判员 王海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