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吉军与刘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吉军,刘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506号原告:黄吉军,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明坤,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吉军与被告刘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吉军以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吉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吉军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权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