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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吉军与刘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吉军,刘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506号原告:黄吉军,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明坤,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吉军与被告刘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吉军以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吉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吉军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权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