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兴望与黄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兴望,黄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828号原告:曹兴望,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权,重庆市荣昌区安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重庆市荣昌区安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光友,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兴望与被告黄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兴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兴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兴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曹兴望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