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8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志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志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852-1号原告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1楼。法定代表人胡运莹。委托代理人关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唐志龙,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志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云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