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云飞与袁兴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飞,袁兴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617号之一原告杨云飞,男,汉族,生于1993年8月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袁兴月,男,汉族,生于1995年6月2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杨云飞与被告袁兴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杨云飞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杨云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云飞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元,减半收取计24元,退原告杨云飞案件受理费24元。审 判 长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刘仕德人民陪审员 胡清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周佳兴书 记 员 袁浩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