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峡江县家保摩托车配件与郑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家保摩托车配件,郑亮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346号原告:峡江县家保摩托车配件,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经营者:周建家,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峡江县,现住峡江县。被告:郑亮亮,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峡江县。原告峡江县家保摩托车配件与被告郑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峡江县家保摩托车配件于2017年6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峡江县家保摩托车配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峡江县家保摩托车配件负担。审判员 谢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