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虹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虹泰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红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895号原告:陕西虹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5号。法定代表人:郭炎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中,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南段1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珺,女,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红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中路蓝天小区14号楼2单元201号。原告陕西虹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自1997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14日期间的利息498960元(500000元×月利率9.24‰×9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名称为西安市灞桥区针棉织品公司)于1997年6月2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纺织城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千分之9.24,借款期限自1997年6月26日至1997年9月5日,同时西安市商业企业联保集团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纺织城支行向被告发放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后经多次催款,被告总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未偿还借款本息。2000年8月23日,纺织城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并告知了被告,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又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仍未偿还借款。2006年9月14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将包括本债权在内的42户企业借款债权及相应的从权利转让给原告公司,同月19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在陕西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原告公司接收债权后又不断向被告索要,至今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25日,原告曾与案外人宋金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宋金海。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仍为涉案债务的合法债权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提起本案之诉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虹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9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严审 判 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