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5民初13748号原告:李某1,女,1959年2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某2,女,汉族,1933年3月17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XX,系被告女儿。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卫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依法继承李素英名下位于郑州市××卫生路××院××楼××单元××号房××套(产权证号:00××19),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院××楼××单元××号房××套(产权证号:01××43)。查明:原告李某1从小过继给李素英,李素英与李某2、李雷鼎、李逢鼎系兄弟姐妹四人。现李素英、李雷鼎、李逢鼎现均已去世。李素英继承人仅有原、被告二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2系原告姑姑,与原告之母李素英、李雷鼎、李逢鼎系兄弟姐妹关系。现李素英、李雷鼎、李逢鼎均已去世,李素英遗留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2号院13号楼3单元43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19);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27、28号院4号楼5单元455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1××43),李素英法定继承人仅有原被告二人,被告李某2自愿放弃继承,由原告李某1一人继承所有;二、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由原告李某1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加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