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2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060陈有昌诉卓越、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昌,卓越,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图腾公司),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荆捷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060号之一原告:陈有昌。被告:卓越。被告: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图腾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新院,该公司经理。被告: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荆捷公司)。法定代表人:卓越,该公司经理。关于原告陈有昌与被告卓越、图腾公司、荆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有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卓越、图腾公司、荆捷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有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卓越、图腾公司、荆捷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陈有昌负担。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刘 桢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