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4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隋x、王xx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351号隋x、王xx:申请执行人隋x与被执行人王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xx已将应负担的婚生女王xx2017年3月到2017年6月抚养费共计28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xx。案件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xx负担。本院(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王xx负担的婚生女王xx2017年3月到2017年6月抚养费共计2800元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长 郭 丹执行员 刘志军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