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明月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行初59号原告:张明月,男,汉族,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宿州市胜利东路6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9171-1。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月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明月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明月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月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明月负担。审 判 长 潘庆飞审 判 员 戴宝琴审 判 员 程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武晓程书 记 员 李枚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