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春蓉与舒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蓉,舒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238号申请人刘春蓉,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舒剑,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2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刘春蓉与被执行人舒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舒剑应向申请人支付租金50000.00元、钢管损失20475.00元、卡子损失4199.00元,合计74674.00元,并按照判决书确认的方式支付利息,承担执行费1000.00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舒剑在西充县财政局每月应领工资款中的1500元,扣款期限自2017年7月至2022年5月,2022年6月扣留工资金额为368元。共计888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