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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盛振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蒋小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振东,蒋小响,嵇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347号原告盛振东,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蒋小响,男,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嵇建华,男,成年人,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天辰花园5幢402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振东与被告蒋小响、嵇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振东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郁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露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