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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波世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世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陈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68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世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庙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136582。法定代表人:李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谭家岭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1117981-X。法定代表人:陈韶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海涂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5327720-7。法定代表人:郑红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韶峰,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世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陈韶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4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