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熬特根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熬特根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熬特根仓,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熬特根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80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