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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金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金某某,贾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财保16号申请人:孙某,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人:金某某,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贾某某,女,1978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金某某、贾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孙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某某、贾某某名下座落于唐山市丰润区xx小区xx-x-xxx号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孙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家中向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236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提供了236000元的借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金某某、贾某某名下座落于唐山市丰润区xx小区xx-x-x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7日),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丁化大审 判 员 李 康审 判 员 赵晓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肖胜民书 记 员 唐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