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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55许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伟,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经济开发区(户籍地句容市)。2017年3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伟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许伟酒后无证驾驶已过检验有效期限的悬挂车牌为苏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句容市华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华阳南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许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许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伟的供述;证人魏某、张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物证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伟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