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岩市金源担保有限公司、汤东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金源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94235-4,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腾飞二路1号天守公寓4号楼一楼9、10号店。委托代理人曾小凤,女,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汤东发,男,1976年10月0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康金连妹,女,1978年10月0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东发、康金连妹(2016)闽0821民初177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3577.2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