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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恢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行宝坻中心支行、安来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商行宝坻中心支行,安来旺,安来全,郑金洞,安来青,于连双,安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号。负责人崔志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宝松,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安来旺,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安来全,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郑金洞,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安来青,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于连双,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安来志,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安来旺等六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57469.7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6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一臻 来自